律师观点分析
1、2013年6月30日,刘某通过原告居间介绍就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号302室房屋与案外人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某因客观原因未购买上述房屋。但未支付中原公司的佣金。中原公司要求刘某按居间协议支付中介费。
2、 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原则上中介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就完成主要义务。但该“合同”是一个泛指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不限于房产交易中心的买卖合同,只要该合同具备基本的房屋买卖要素,就可以算作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因此很多中介在要求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同时附自己版本的买卖合同给双方一同签。一旦签字委托人就有支付中介费的义务。
3、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不要轻易签订中介版本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