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伯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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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护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

发布者:陶伯彧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9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9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当事人公司在天猫商城内“合护家居专营店”“首页有惊喜”页面中的“包邮3M9332FFP3N99带呼吸阀口罩男女骑行防PM2.5雾霾粉尘口罩”这款产品下使用了“店长推荐!一级代理正品3M顶级”,在颜色分类中使用了“顶级防护口罩2只包邮”的用语,并在产品信息中使用了“顶级防护口罩”、“顶级防护之兼防油性颗粒物”、“顶级防护之高效静电滤材”、“顶级防护之冷气流呼吸阀”、“顶级防护之独立包装设计”等宣传内容。 长宁工商认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此类案件高发原因一是广告类型太多,如将网页上海报式广告也算广告法规范的一种则广告数量是海量,海量广告设计时难免触犯广告法红线。其次,广告法对顶级词汇含义不明,多有主观理解因素。最后社会上存在大量执业举报人以此为业,专门通过软件在网上抓取疑似违规广告,后以举报人身份举报获益。 

3、在工商立案调查前尽量通过第三方渠道和举报人达成调解撤案。其次根据广告法第55条、第58条,争取以广告费用三倍这一标准受罚,以极小代价换取结案亦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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