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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二倍工资居然不算是工资?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民商事浏览:367次举报


案情介绍

原告蔡某。

被告A企业。

原告蔡某从2013年3月5日开始在被告A企业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A企业为蔡某办理了退休手续。2016年5月4日,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8月,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企业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6320元。



审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5年9月A企业为蔡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从2013年3月5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6320元的主张已超过了仲裁时效。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蔡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蔡某的这种主张是错误的。第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措施,而非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蔡某应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后的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但蔡某在2016年5月4日才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故其要求A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6320元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官评析


很多案件的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时,经常是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才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其应当适用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实际上,二倍工资虽名为工资,其性质却并不是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故其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获得第二倍工资的权利受侵害之日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其仲裁时效是该期间后的一年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倍工资时,要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以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未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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