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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丈夫借款却称还给了其妻子,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31次举报


  槐法案例【2023】118

  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向夫妻一方借款后,到期将借款还给了另一方,这种情况下还款是否构成清偿?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梅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韩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唐某系朱某之表姐。2022年1月20日,唐某因经营周转向韩某借款2万元,韩某通过微信将借款转入唐某的微信账户,唐某未出具借条。2022年3月1日,唐某向韩某微信还款2000元;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8月12日,唐某通过微信分别向朱某转账5000元、8000元、6000元,共计19000元。韩某与朱某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2年9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名下债务归各自偿还,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现韩某将唐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唐某偿还借款18000元。


  唐某辩称,在韩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借款还给韩某的妻子朱某,向朱某转账的案涉三笔款项共计19000元,其中1000元是朱某生病给其买营养品的,另外18000元系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某向朱某转账能否认定为向韩某还款?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唐某虽未出具借条,但其对于借款事实认可,且通过韩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唐某已实际收到该2万元借款,故韩某与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唐某称借款为向韩某的前妻朱某所借,但从转账凭证可以看出该笔借款系从韩某的账户转出,故对于唐某的抗辩不予采纳。唐某提交向朱某的转款记录以及韩某、朱某的结婚证和离婚证,以证明其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但经法院当庭查阅证人朱某的微信转账情况,显示朱某与唐某之间不仅有提交本院的转款记录,还有其它多笔转款记录,转款发生在韩某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双方离婚后,以上内容足以证实唐某与朱某之间存在其它债权债务及资金往来,故虽然唐某提交的三笔转款记录发生在韩某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证明系用于偿还涉案借款本金,故对于唐某抗辩借款已偿还完毕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向韩某偿还剩余借款18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夫妻一方作为出借人,将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他人的情况,那么由此而产生的债权应当属于个人债权还是夫妻共同债权?对此,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和判断,因为首先要认定夫妻一方出借的款项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客观上来讲较为困难,其次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婚姻状态稳定,则较少产生此类纠纷。


  本案认可的裁判思路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的款项属个人,在出借时,与借款人也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债权系夫妻当中一方的个人债权,一般来说,法院应认定借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则如果借款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款项还给了夫妻任何一方,即产生清偿的效果。但是,如果存在夫妻一方与借款人合谋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来逃避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法院不能因为只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而认定为共同债权,应当根据个案中涉及到的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感情状况、借款人与夫妻一方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综合认定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权。如本案中,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也未与唐某约定借款属其个人债权,但是因唐某与朱某系亲戚关系,朱某与韩某结婚一年后便已离婚,且唐某与朱某有多项资金往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给朱某的转账系偿还涉案借款,故法院综合判定唐某对朱某的转账不产生清偿向韩某借款的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撰 稿丨黄 健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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