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叔叔,我想回家和爸爸一起生活,我不喜欢那里的环境……”开庭前,小雨(化名)把这封信交到了法官手中。
近日,平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法官会帮助小雨实现愿望吗?父母离婚时约定了子女抚养权归属,还能要求变更吗?
基本案情
魏某和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孩和一个男孩,其中包括次女小雨(化名)。2022年8月份,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雨由母亲刘某抚养,其余子女由父亲魏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小雨被刘某接到了外地生活,本应上初中的年龄,刘某却未为小雨办理入学手续,让小雨早早辍学在家。在小雨与刘某及刘某男友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和沟通问题,多次与刘某发生隔阂、产生矛盾。
2023年初,父亲魏某把小雨接回老家,并为小雨办理了入学手续,现在小雨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并由父亲魏某实际抚养。后魏某与刘某关于小雨的抚养权问题协商无果,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雨的抚养关系。
案件开庭前,小雨向法庭递交了一封亲笔书写的信,信件中,小雨表示在跟随母亲刘某生活期间,其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受到了严重影响,小雨想保持现在的学习生活环境,跟随父亲魏某生活。
法院审理
对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以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雨在与母亲刘某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和沟通问题,双方产生隔阂和矛盾,继续随刘某生活显然不利于小雨的身心健康成长。鉴于小雨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父亲魏某生活,且魏某已为小雨办理入学手续,小雨已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为使小雨在一个更加健康稳定的环境下学习成长,并结合小雨的真实意愿,法院对魏某要求变更小雨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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