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时开始,所以若父母一方未对子女承担过抚养义务,子女有权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追索自出生后的抚养费,并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如A与B同居生活,于期间生育了A1,但并未至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A与B因感情不和分手,A1出生至今跟随A居住生活,B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A1以B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B按照每月800元标准支付A1从出生到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xx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第 25条规定,A1是其母亲A与B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被告B是A1的亲生父亲,对A1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但其在与A分开后,在A1从出生至今一直跟随A居住生活的情况下,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未履行其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故 A1要求B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计算问题。鉴于A1从出生之日起即跟随母亲一起生活,B从未支付过抚养费,A1主张B应从A1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结合A1及其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作为亲生父亲的B应承担每月500元抚养费为宜。A1起诉前共 111个月的抚养费 55500 元(111个月*500元),B应一次性付清,起诉后的抚养费可每月支付,直至 A1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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