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275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家住兰陵县某村的张某远老人去世后,其侄子张甲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老人生前由其照顾生活起居和医疗陪护,因此老人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房屋3间、责任田1.8亩,且去世后丧葬由张甲主办。老人遗留的房屋现由老人的养女张乙占用,为此张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真实、有效,并要求张乙将涉案房屋、责任田交付给张甲。
老人的养女张乙则表示,其自幼由张某远抱养并以父女关系登记户口,出嫁前一直随父亲生活,父亲生前饮食起居及住院期间多由自己照料,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及涉案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作出相应规定,本案中的代书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但结合庭审中证人证言,可与代书遗嘱内容相互印证,故涉案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法官提醒,遗嘱生效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尤其是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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