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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终止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45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2款和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首先,这种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在世且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其次,这种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子女不得抛弃,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不得另外附加条件。所以子女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尽赡养义务,否则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以案例说明:A与B是夫妻关系,共生育A1、A2两个子女,均已成年。A去世后,B改嫁至外村。A1、A2以B改嫁为由不尽赡养义务。现B以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 A1、A2给付赡养费。人民法院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A1、A2均系B所生子女,且已成年,因B现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A1、A2均应对B履行赡养义务。对于A1、A2辩称因B改嫁所以不尽赡养义务的意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 A1、A2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人民法院据此判决A1、A2从xxxx年xx月xx日起每月向B支付赡养费xx元,判决生效之前的赡养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之后的赡养费于当月的20日前给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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