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每一个案件做精做细!做出质量!做出专业水准!
13004133933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和形式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97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男女双方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订约时,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财产制约定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财产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清偿第三人债务、国家税收等法律义务。

关于财产制契约的形式,各国和地区立法对此均采用要式主义,即要求财产制契约必须有特定的格式,比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在特定机关进行登记等。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财产制契约的形式未作规定,2001 年《婚姻法》修改时,增加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规定延续了此种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为了使夫妻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也使得双方在作出约定时更加谨慎。本条规定制定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仅规定书面形式,不具有公示效果,一旦产生纠纷,易产生夫妻双方倒签协议等作假的情形,应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亦有此种立法建议。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主要是由于夫妻财产登记的内容、效力等问题比较复杂,而我国对家庭财产的监管还不够规范和完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靳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004133933
  • 国曜琴岛(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萍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4756 昨日访问量:3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