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2021年4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载明,借款人翟某因资金周转,收到出借人钱某出借的80000元,借期为12个月,于2022年4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上述借条出具之日,翟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1年10月登记离婚。还款期限届满后,翟某、吴某未偿还借款。钱某认为,翟某、吴某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某、吴某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法 院 审 理
判 决 结 果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某借款本金80000元;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某违约金8000元;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吴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一天内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