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某与前妻刘某某签定协议:只要明某某每月挣够5 000元,好好工作,正常上班,刘某某一年内与其复婚,如不复婚,刘某某赔偿明某某精神损失费50 000元。后明某某达到了协议要求,刘某某并未同意复婚。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明某某诉称,2019年11月11日二人离婚。离婚前被告刘某某给原告明某某出具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明某某只要每月挣够5 000元,好好工作,正常上班,被告一年内与其复婚,如不复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 000元。原告已经达到了协议的要求,但被告并未同意复婚,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 000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根据民法典合同法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违反公序良俗之合同属无效合同,本案中以复婚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之原则,自签订之日起即为无效合同,并且原告并未因该合同受到任何损失,其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是双方完全自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被告刘某某虽然为原告明某某出具了协议书,约定了复婚的条件及不履行复婚约定应承担的后果,但由于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结婚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该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对明某某以该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失费50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原告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某出具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第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因此,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男女结婚应当是双方完全自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有关限制婚姻自由的约定违反婚姻自由等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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