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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认定中应充分考量较为弱势的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孩子的付出——姚某诉林某甲离婚纠纷案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03次举报


裁判摘要

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的认定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孩子与长期生活的父母一方的关系。

案情简介

林某甲(男)、姚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6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2 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双方均系初婚。因林某甲长期在国外工作,经济条件较好,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自2017年初至2018年3月,双方及孩子在国外共同生活一年左右;2018 年底,林某甲回国工作,但其主要工作地在深圳,而姚某与婚生子林某乙长期生活在天津。因此,自林某乙出生之后,除了在国外生活的一年时间是与父母共同生活外,其余时间均由母亲一方照顾,跟随母亲生活。
2019年5月1日,林某甲与姚某及婚生子林某乙在天津某饭店吃饭。期间林某甲在未与姚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林某乙带离天津。林某甲将孩子带走后,姚某因索要孩子未果,于2019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姚某与林某甲离婚;婚生子由姚某抚养,林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0元;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甲作为孩子的父亲,其希望孩子受到良好教育的心理是值得鼓励的,但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不仅仅依靠出资情况,更需要家人的陪伴和指导,其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与姚某的关系,让孩子能够充分感受父母双方的关心与爱护,并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林某甲与姚某婚后是异国生活,在孩子出生后成长的6年间,除了有一年的时间是在国外与父母共同生活外,其余近五年时间都是孩子跟随母亲在国内生活。根据以上情节,该院认定本案中林某乙应当由其母亲姚某抚养,结合林某甲近一年的收入情况及林某乙在天津实际生活、消费所需,酌定林某甲每月支付林某乙抚养费 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不僵化运用孩子现跟随哪方生活以及孩子的性别确定抚养权,不仅凭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孩子抚养权,而是充分考量较为弱势的女方在长达8年的婚姻关系期间为抚养孩子做出的巨大付出,充分考量在异地分居情况下,女方单独抚养孩子所建立的深厚感情,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进行了妥善、周全的考量,充分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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