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夫妻感情维持的重要基础。本案中,李某与案外人赵某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其对配偶王某的忠实义务,造成了夫妻间感情的裂痕。事后,李某多次上门威胁王某父母的行为又加速了夫妻间感情的破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受理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至于李某依据双方间离婚协议提出的有关按揭房屋、青春损失补偿费 20 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的诉讼请求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案涉离婚协议并非胁迫所致。从案涉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来看,双方是在当地派出所主持下签订,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经办民警均可证实李某主动提出离婚并同意签订案涉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起草过程中,李某并未表示过不同意见。其次,协议中有关按揭房屋分割条款没有生效。理由在于,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登记离婚为前提。既然王某已诉至法院,说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已不可能,而李某又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表示反悔。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①“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规定,案涉按揭房屋的分割条款没有生效;再次,协议中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 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条款已经生效。其理由在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针对的只是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生效,规定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但该条文并未涉及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不管登记离婚是否实现,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均已生效。因此,应判决支持王某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 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的诉讼请求。至于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坚持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而是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方案。故从尊重当事人诉权出发,对李某和王某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某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 15 天内向王某给付青春损失补偿费 20万元;三、王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张某共同债务 70万元均由李某承担;四、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案涉离婚协议签订时,王某及其家人对自己进行了推搡、扭打,自己人身当时正受到威胁。因此,离婚协议是在自己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应予以撤销。另外,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可看出,所有关于对李某不利的规定都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前提,现在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没有实现,说明这些条款生效的条件还未具备。故一审法院依据这些条款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由上,李某提出上诉请求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3)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王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有关离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应予撤销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在于:首先,王某及其家人虽然因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了扭打,但并未造成李某身体伤害。而且离婚协议签订是在派出所,有该所警察在场监督。因此,即便王某及其家人有威胁行为,也会被警察制止。其次,即便李某签订离婚协议确实是被胁迫所致,李某也应就撤销该协议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一审中李某并未提出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故二审没有必要再就该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至于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 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李某认为这些条款没有生效的主张,应予支持。其理由在于,从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此,李某承诺”的约定可知,李某承诺的前提是“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可见,李某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所有对自己不利的承诺,都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这在法律上应被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力。也就是说,在王某未与李某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李某在协议中的承诺均不产生效力。因此,王某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 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综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执笔人:肖峰】【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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