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加害者往往有通过身体或经济等手段伤害受害者,以使受害者因恐惧对其屈从或顺服的主观故意。一般夫妻纠纷则是在日常生活当中因生活琐事等各种原因产生的夫妻之间的摩擦,此种摩擦可以表现为争吵、冷战甚至是轻微的暴力,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推搡。在一些轻微暴力中,可能有因过失导致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夫妻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一方推搡另一方导致其跌倒后骨折。但一般夫妻纠纷通常是偶发性的,夫妻间即使有轻微暴力,一方也没有意图通过实施此种暴力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主观故意,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中,邓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邓某实施的暴力行为也符合家庭暴力长时间和周期性的特点,故应当认定本次互殴属于家庭暴力,而非一般的夫妻纠纷。本案所涉家庭暴力系互殴,如何甄别互殴暴力中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是本案的关键。审判实践中,可以从查清谁先动手,实施暴力的动机,暴力的类型,各自受伤部位以及双方庭审互动情况,并通过追问细节等方面综合判定。具体到本案中,从双方实施暴力动机来看,冉某长期遭受邓某的威胁和辱骂,邓某在本次争吵中再次对其威胁辱骂,长期的忍辱负重使得冉某奋起而反抗之,于是先动手掐住了邓某的脖子,冉某实施暴力的动机是反抗邓某的长期暴力。而邓某实施暴力的动机,正如前文分析,是为了控制冉某不说出让其不满意的言语。从暴力的类型来看,冉某在本次暴力中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掐邓某的脖子,二是用玻璃杯砸向邓某。虽然第一个暴力是冉某先动手,但冉某在掐邓某脖子之前邓某已经对其实施了语言暴力。第二个暴力是在邓某推倒冉某后实施的还击,两个暴力行为都是抵抗型暴力。邓某实施的暴力行为,一是推倒冉某导致其头部撞击墙面,二是骑在冉某身上扇其耳光,两个行为都属于攻击型暴力,尤其是第二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如未被及时阻止,极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从双方庭审的互动情况来看,冉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听证时,邓某虽不否认殴打了冉某的事实,但一直强调自己脸部被玻璃划伤,自己也是受害者,在与冉某的婚姻中,各种对冉某的不满,等等,如果法院要为冉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自己也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保护。邓某一直在庭审中霸占话语权,并当庭贬低对方,甚至还通过也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试图将自己转变为受害人的角色。子女往往是家庭内部生活的见证者,其证言可以起到关键作用。综上分析,邓某为了达到冉某从言语上顺从自己的目的,对其实施了攻击型暴力,冉某为了反抗实施了抵抗型暴力,双方在表面上呈现为互殴,实质确是邓某对冉某实施了家庭暴力,邓某才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