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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互殴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冉某申请邓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235次举报


案件基本信息


  • 1. 裁判书字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0113 民保令88 号民事裁定书

  • 2. 案由:人身安全保护令

  • 3. 当事人

  • 申请人:冉某

  • 被申请人:邓某

案情简介

冉某()与邓某()系夫妻,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一般。2019 8月,二人又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冉某先用手掐邓某脖子,后被邓某推倒导致冉某头部撞击墙面,造成其后脑软组织伤。冉某被推倒后拿起餐桌上的玻璃茶杯砸向邓某面部,导致邓某左脸被玻璃划伤。邓某又将冉某推倒在地,并骑在冉某身上扇其耳光。后冉某报警求助,经警察核实,二人对互殴的事实供认不讳。冉某担心回家后会再次遭遇家庭暴力,故通过派出所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审查过程中,邓某认为与冉某之间是互殴,自己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故也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焦点

1.冉某与邓某之间相互殴打,本案属于一般的夫妻纠纷还是家庭暴力;
2. 如果属于家庭暴力,在此类互殴型暴力中,应当如何甄别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家庭暴力纠纷,并非一般的普通夫妻纠纷,故冉某可以就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到本案中,冉某和邓某二人虽是互殴,但从二人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比较,邓某占据明显的优势,而且从双方的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冉某后脑构成软组织伤,面部多处瘀青,邓某则是面部被玻璃碎片划伤,此外无其他明显伤痕,冉某的受伤程度比邓某更严重。而且通过法院询问,邓某曾对冉某有过施暴史,冉某鲜有反抗。虽然本案中是冉某先动手,但根据上述情况综合判断,冉某才是本次互殴暴力中的受害者。故应当对冉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准许,对邓某的申请予以驳回。

法官后语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加害者往往有通过身体或经济等手段伤害受害者,以使受害者因恐惧对其屈从或顺服的主观故意。一般夫妻纠纷则是在日常生活当中因生活琐事等各种原因产生的夫妻之间的摩擦,此种摩擦可以表现为争吵、冷战甚至是轻微的暴力,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推搡。在一些轻微暴力中,可能有因过失导致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夫妻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一方推搡另一方导致其跌倒后骨折。但一般夫妻纠纷通常是偶发性的,夫妻间即使有轻微暴力,一方也没有意图通过实施此种暴力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主观故意,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中,邓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邓某实施的暴力行为也符合家庭暴力长时间和周期性的特点,故应当认定本次互殴属于家庭暴力,而非一般的夫妻纠纷。
本案所涉家庭暴力系互殴,如何甄别互殴暴力中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是本案的关键。审判实践中,可以从查清谁先动手,实施暴力的动机,暴力的类型,各自受伤部位以及双方庭审互动情况,并通过追问细节等方面综合判定。具体到本案中,从双方实施暴力动机来看,冉某长期遭受邓某的威胁和辱骂,邓某在本次争吵中再次对其威胁辱骂,长期的忍辱负重使得冉某奋起而反抗之,于是先动手掐住了邓某的脖子,冉某实施暴力的动机是反抗邓某的长期暴力。而邓某实施暴力的动机,正如前文分析,是为了控制冉某不说出让其不满意的言语。从暴力的类型来看,冉某在本次暴力中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掐邓某的脖子,二是用玻璃杯砸向邓某。虽然第一个暴力是冉某先动手,但冉某在掐邓某脖子之前邓某已经对其实施了语言暴力。第二个暴力是在邓某推倒冉某后实施的还击,两个暴力行为都是抵抗型暴力。邓某实施的暴力行为,一是推倒冉某导致其头部撞击墙面,二是骑在冉某身上扇其耳光,两个行为都属于攻击型暴力,尤其是第二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如未被及时阻止,极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从双方庭审的互动情况来看,冉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听证时,邓某虽不否认殴打了冉某的事实,但一直强调自己脸部被玻璃划伤,自己也是受害者,在与冉某的婚姻中,各种对冉某的不满,等等,如果法院要为冉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自己也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保护。邓某一直在庭审中霸占话语权,并当庭贬低对方,甚至还通过也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试图将自己转变为受害人的角色。子女往往是家庭内部生活的见证者,其证言可以起到关键作用。综上分析,邓某为了达到冉某从言语上顺从自己的目的,对其实施了攻击型暴力,冉某为了反抗实施了抵抗型暴力,双方在表面上呈现为互殴,实质确是邓某对冉某实施了家庭暴力,邓某才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编写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张林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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