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当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智力发育的要求程度,结合证人的年龄、生理、性格、习惯、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需作证事物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综合认定。例如,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申请9岁的儿子赵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当被问到被告有没有出轨时,赵某回答有,并称被告在外面风流。经法庭询问,赵某并不知道“风流”的含义,并称“风流”等词是原告教的。本案中,赵某关于被告出轨的证宣活便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出轨事实的根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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