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答:关于利息的标准和起算时间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履行期间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服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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