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4月5日至10日,李某乙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 元,李某乙于同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乙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李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后双方因彩礼返还纠纷诉至法院。
另查,李某乙曾于2019年10月17日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非婚生女李某丙由李某乙抚养,李某甲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元至李某丙18周岁止。后李某甲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案为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裁判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原则上,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实践中,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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