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每一个案件做精做细!做出质量!做出专业水准!
13004133933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3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01
问题提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具体如何操作?

02
回答



答:可以,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为。但是,正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离婚行为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属于不能代理的事项范畴。但实践中不能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较多的财产,其配偶既不提出离婚,也不照顾对方,而是利用财产管理人的身份挥霍对方财产的情况。如果一概不允许其离婚,可能会出现配偶一方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情况。为了应对这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确认了在特殊情形下(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诉讼

具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符合限定条件“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典型如配偶一方实施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无行为能力的一方处于危困状态,并坚持不离婚、利用婚姻的名义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牟利等情形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自己诉讼,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换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为其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配偶一方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况。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靳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004133933
  • 国曜琴岛(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萍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4908 昨日访问量:75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