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对于追索扶养费的案件,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该条第四项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既包括原告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告死亡的情形;无论哪一方死亡的,案件均应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作如此规定,是因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原告死亡的,提出给付要求的人不存在了;被告死亡,也不能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因此,案件审理的实际意义消失,案件应当终结诉讼。同理,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收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诉讼也没有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诉讼。总之,因上述案件均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争议均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案件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也不存在通过继承而发生转移的可能性。因此,上述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都会直接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消灭,故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终结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仅仅体现为诉讼程序的终结,并不涉及案件实体权益的归属,不能依此裁定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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