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我结婚时与丈夫约定,不收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以后要生育自己的子女。因孩子的生母在国外工作,故孩子上寄宿学校,每个周末回家。但婚后不到半年,丈夫10岁的儿子玩弹弓将同学的眼睛打伤,伤者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巨额赔偿并将我夫妻二人列为被告。我是否也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答:你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你在结婚时与丈夫达成了不收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的婚前协议,你与丈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只要你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你们的这一约定不具备法定无效事由,法院不会判决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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