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两者相互之间本身就有继承关系,是否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答:《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死亡时间推定有三种情形:一是为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的“没有继承人”既指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指没有遗嘱继承人。二是从意外事件发生后,自然人年龄越大,存活率越低这一基本生活经验出发,规定几个各有继承人的死亡人如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三是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比较上述不同规定可知,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时,就两者死亡时间的推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间可能存在法条适用上的重合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因此,有关保险金继承中可能涉及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理由主要有:首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保险金作为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一种特殊性质财产,其继承问题应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几种情形,而其第二款则单独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问题作出不同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特别规定。由此可知,《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死亡时间的规定仅针对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况。这里还应注意的是,限于《保险法》本身规范对象的特定性,不能将《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死亡时间的推定扩张至保险金以外其他财产继承的死亡时间推定中。否则,在继承问题上,将有以特别法取代一般法之嫌。
综上所述,在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财产的继承仍应以《民法典》继承编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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