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每一个案件做精做细!做出质量!做出专业水准!
13004133933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8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234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01
问题提出


    张某之母死亡后,其遗产(房屋)未作分割,由张父继续居住。两年以后,张父再婚,与其妻赵某仍在此共同生活。张某留学在外,闻知其父病逝的消息回国后发现,赵某已经将张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齐某。张某是否可以起诉赵某和齐某,追回原属于其父母的房产?

02
回答


答: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父的名下,本为张某之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之母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由于当时张某尚在校就读,未婚,故没有单独的住房要求,亦没有对属于张某之母的遗产进行分割。后张某出国留学。

张父死亡后,其再婚妻子赵某利用掌握在手的张父的名章和未交回公安机关的张父的身份证,将张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齐某。
 依照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张父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赵某和儿子张某。但涉案房屋并非全部为张父的遗产,其中应该将张某之母死亡后由张父和张某继承的遗产析出,即整个房屋的二分之一为张某之母的遗产,另外二分之一为张父的财产。
张母遗产中二分之一的二分之一为张父继承,另外二分之一为张某所有。张父死亡后,其遗产范围是整个房屋的二分之一加上其从张某之母的遗产中继承的二分之一。
赵某虽然与张父结婚,但该房屋系张父的婚前财产,因此其并非共有人。在张父死亡后其作为张父的配偶有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父遗产的二分之一。
赵某擅自处分张父名下的全部房屋,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张某无疑有权以赵某和齐某为被告诉请追回自己应从父母遗产中应继承份额的房产。
至于张某是否能够通过诉讼最终从齐某处追回房产,则取决于齐某在购买赵某所售张父名下房产时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即其购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否支付了对价;是否不了解赵某售房时张父已经死亡,不可能出具委托手续,赵某亦没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
 如果齐某属于善意取得,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人民法院不会判决齐某向张某返还涉案房屋。张某获得救济的途径只能是请求赵某返还其应继承份额的房价款并要求赵某赔偿其财产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如果齐某不属于善意取得或者所购房屋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则张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靳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004133933
  • 国曜琴岛(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萍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4880 昨日访问量:75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