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何理解后一款“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
答: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六十日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开始计算。 遗赠应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问题,我们认为应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作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六十日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即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