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因男方系现役军人,其在服役期间委托父母照顾孩子。女方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男方的父母不准女方看望孩子,也不让女方接走孩子,女方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孩子由其监护。 男方父母辩称:目前儿子与女方尚未离婚,两人均是孩子的监护人。自两人闹离婚以来,女方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自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只是受儿子委托照顾孩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现双方尚未离婚,对孩子均有监护的职责。男方委托其父母监护孩子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祖父母基于委托而实施对孙子的监护不构成对女方监护权的侵犯,故对女方要求排除父方行使监护权而由其单方行使监护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因男方现在在部队服役,难以履行监护职责,而女方具有监护能力,虽然男方父母受委托照顾孙子,但不能因此排除女方作为母亲对孩子监护的权利。当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父母一方对子女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父母一方行使。 本案应如何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 答: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谁来行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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