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每一个案件做精做细!做出质量!做出专业水准!
13004133933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7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159次举报


01
问题提出


      我离婚已经3年,按照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当时刚上小学的儿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我一直未与儿子共同生活,无法行使教育他的权利。日前,因儿子在学校与他人打架被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通知我与前夫一起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有依据吗?

02
回答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是一种天然的亲权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不取决与你与前夫的婚姻关系或是否直接抚养、教育孩子。因此,你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你与儿子是母子关系,是未成年的儿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受理以你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将你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通知你参加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民事审判实务问

靳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004133933
  • 国曜琴岛(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萍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4853 昨日访问量:3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