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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应按建筑面积 还是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发布者:李光福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1495人看过


近几年,因精装修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人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合同中约定按建筑面积计收装修费是否合法?业主购房后,能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或者装修单位退还超过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差价?

律师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总结出武汉地区对购房人要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装修费的案件裁判规则。

在武汉地区,法院对业主要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装修费,并据此要求开发商退还装修差价的诉讼请求,多以驳回诉讼请求处理。主要观点如下:

1.合同关于装修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业主起诉的理由是:合同中存在明显有违公平的合同条款,开发商将公摊面积一并计入了室内装修面积,按照交易习惯及行业规范,该区域内的装修已经包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了,开发商通过《商品房委托装修合同》对这一面积重复计算装修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政策性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委托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明确约定有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及装修费收费标准。且在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四中明确约定有全装修另签补充协议。原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故双方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委托装修合同》的行为,系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况,原告以双方签订委托装修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原装修费收费标准条款,退还部分装修费用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参照原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

2. 双方所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未涉及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及上述面积与装修价款的关系,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为包干固定总价,请求按套内面积计算装修费用超出双方的合意范畴

“鉴于本案《室内装修合同》作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的装修价格为固定总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阅了合同具体内容,已对合同价款的构成有充分认识,买卖双方均享有双向选择的权利,其后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表明**接受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故该项诉讼请求,违反双方合意,不予支持。……双方所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未涉及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及上述面积与装修价款的关系,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为包干固定总价,故**该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内容超出双方的合意范畴,且该请求事项与买卖合同及装修合同的履行均无必然冲突和关联,不属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争议问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书 】

3.合同约定了包干价,在没有证据表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违反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的前提下,业主主张赔偿套内建筑面积实际装修价值与约定装修价格的差价以及赔偿公共部分和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装修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室内装修委托合同》约定了委托装修服务总价款为包干价,上诉人签字确认了合同价款和装修标准,在没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违反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的前提下,上诉人主张赔偿套内建筑面积实际装修价值与约定装修价格的差价以及赔偿公共部分和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装修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225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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