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此外,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转让、出售限价商品住房是受条件限制的,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如5年内确需转让,也应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本案中,冯先生与王女士在房屋限制上市交易期内签订买卖合同,剥夺了本市其他符合购置限价商品住房条件家庭的申请和享受国家政策性房屋的机会,违背了国家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初衷,影响了政策性住房的正常分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的属性,均负有责任,作为出卖方的冯先生负有主要责任,作为购买方王女士负有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对于房屋和房屋价款互相返还后,结合卖方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方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方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判定冯先生赔偿王女士房屋差价损失151.2万元。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审查房屋的权属和性质,区分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对于政策性房屋,一定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切勿贪图便宜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