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认识不久便陷入热恋,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数年未生育子女。
2021年12月,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在一次探监后,妻子王某被狱警工作人员告知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李某才表示自己虽然罹患艾滋病,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
紧急检查后,王某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压力,因为几年的婚后生活中,两人的夫妻生活并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
痛定思痛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民法典》中明确,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而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
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首先我们必须厘清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所言的“重大疾病”。
艾滋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并显然将影响结婚和生育,即使被告称其经过治疗已无传染性,但仍无法改变目前艾滋尚无法治愈、死亡率较高、遗传性较高的现状,应认定为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重大疾病。
其次,如何界定“婚前如实告知”。其一告知的时间点必须是结婚登记前,其二必须是如实告知。本案中双方说法不一,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本案中,艾滋病的危害性社会认知度很高,而双方又正常进行夫妻生活,法院认定应由患病一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有效举证,且结合原告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履行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
《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规定,
还有哪些适用要点?
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能逾越这个时间点。本案中,原告是在知晓被告身患疾病后一年内提出的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规定。
如果现实中无过错方超过期限仍未起诉,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民法典》也本着尊重婚姻自主的原则,认定婚姻有效,而婚姻关系仍可通过离婚等形式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决定结婚前,婚检很有必要。婚检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发现一方是否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当然,如婚姻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简而言之,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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