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出借人借款,若未按期还款,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截屏等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现被告称不是借款是共同投资款、及所写借条系为了给原告向其父亲有所交代才写,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实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之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因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帆借款本金人民币176,5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7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