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芮xx与朱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年09月26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4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就交房时间及违约金重新达成了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抗辩于该日通知了原告收房,系原告拒绝收房。原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经庭审质证该证人证言并无不当之处,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采纳。本院认定当日由于第三人阻碍未交房成功,对被告认为原告拒绝收房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理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每日500元)。原告认为该协议自己未仔细阅看,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每日1,600元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未仔细阅看就草率签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海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芮树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500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梁俞申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17838 积分:1624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梁俞申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梁俞申律师电话(18918566369)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91856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