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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禹与上海卡童尼儿童乐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05月02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4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药费单据,其中48,150.88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288元)确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治疗损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且与相关病史记载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

律师观点分析

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药费单据,其中48,150.88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288元)确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治疗损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且与相关病史记载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确认。2、交通费,考虑原告的治疗、鉴定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误工费21,000元、残疾赔偿金115,924元,结合相关鉴定意见,原告主张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和护理费,根据相关鉴定结论,本院酌情分别支持2,250元、6,000元。5、物损费,结合事发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衣物损失200元;手机损失,原告仅提供手机发票,无其它证据证明手机损失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6、鉴定费2,600元,原告凭据主张,本院予以确认。7、律师费,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认4,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及过错责任,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上述1-8项费用共计205,004.88元,根据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物损费、鉴定费和律师费共计160,803.9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卡童尼儿童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牟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物损费、鉴定费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64,8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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