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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树某某与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05月02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3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认为该协议自己未仔细阅看,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每日1,600元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未仔细阅看就草率签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认为该协议自己未仔细阅看,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每日1,600元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未仔细阅看就草率签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全部支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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