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11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2,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1,男,201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A系B1的父亲),年籍详上,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A,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第三人:A,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审第三人:A,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A、B、C、D因与被上诉人E亦是一审原告F之妻)、孙2(亦是一审原告F之子)、G1、原审第三人H、I、J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XX0106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A于一审判决之前即2017年10月26日死亡,相关人员未能及时通知一审法院,一审判决未就A去世后的当事人情况予以查明,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XX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XX0106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XX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B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上诉人A、B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建颖
审判员 A
审判员 余 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末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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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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