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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隆回县人民政府及黄XX、龚XX、龚XX、龚X、龚XX、龚XX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刘琳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3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XX、龚XX、龚XX、龚X、龚XX、龚XX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范XX以应当先行起诉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范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范XX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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