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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琳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2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丁XX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是丁XX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其近亲属。丁XX的亲属丁XX、丁XX、丁XX、肖XX是否有权向王XX主张赔偿有待进一步审查。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王XX在本案中支付包括丧葬费在内的其他合理费用是多少,亦应当予以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7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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