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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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包薪制”,劳动者仍有权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加班工资差额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4次举报
2025-07-2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甲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某月度基本工资为1800元/月,月度固定加班费4700元/月;某公司依法安排甲某加班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甲某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2023年度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甲某全年出勤278天,扣除就餐和休息时间后的每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2024年1月30日,甲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甲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但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故应以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经核算,某公司按照月度固定标准支付的加班工资总额不低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应付加班工资总额,故某公司无需向甲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实行“包薪制”,但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及实行“包薪制”的具体内容,以保证劳动者正常工作及加班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均能达到法定最低标准。如果按照约定的“包薪制”计算,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低于当地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仍需补足相应加班工资差额。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