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 年 2 月 1 日,王小姐与 C 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的岗位为仪器分析测试员。2019 年 10 月,公司因业务需要,从美国进口了一台分析测试仪,该仪器的操作以及数据分析属于世界领先技术,需要到美国接受专业的培训。公司决定派王小姐去美国培训,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派王小姐到美国进行技术培训 3 个月,服务期为 5 年,违约金为人民币 5 万元。2020 年 1 月,王小姐培训结束回到公司,2023 年 8 月,王小姐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辞职书,要求于同年 9 月底离职。公司认为王小姐的服务期未满,因此不同意王小姐的辞职。
【申请人请求】
公司请求王小姐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王小姐支付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12500 元。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了劳动者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是否仍在服务期内的限制,但解除劳动合同也并不会就此免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公司派王小姐到国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和王小姐约定服务期同时设定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应根据实际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项目确定,其中不包含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因公司提供的相应发票等可以证明其实际支出培训费用 5 万元,故作为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五年,起始日期应从王小姐培训完成之日起算。因王小姐已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公司提出辞职,履行了法定的提前告知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通知后的 30 天时解除,公司应该及时为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同时,由于王小姐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该按照剩余服务期的相应比例支付违约金。因至 2023 年 9 月服务期已经履行 45 个月,故王小姐应按照剩余比例支付公司违约金 12500 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履行劳动关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公司和王小姐签订服务期协议,为王小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因此王小姐应该尽可能履行协议约定,完成服务期内的工作。但该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因此只要王小姐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只是王小姐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服务期剩余比例向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