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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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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一定能得到支持?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次举报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5月3日入职某美容美发店工作,担任店长,负责门店包含人事等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店内其他员工均由其直接管理。美发店负责人吴某主要掌管财务,王某工作由吴某进行管理。在职期间王某与美发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美发店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与负责人吴某共同经营店面,双方系合伙经营关系。王某作为店长,店面由其全权管理。因双方就双倍工资发生争议,王某遂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要求裁定某美发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定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某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某美容美发店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王某遵守美容店的规章制度,接受美容店的用工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故与美容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自述负责门店各项总体工作,其中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其作为负责美容店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的主要负责人,对美容店负有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对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双方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单方归责于美容院。王某在担任店长一年多的时间里,应当及时主动提出或督促美容店负责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从未尽到自己的责任,现又据此提出要求美容店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理应不能获得支持。

【典型意义】

目前有许多劳动争议案件的请求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更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尽到了诚实磋商的义务,是否系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现实中也存在某些用人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这项请求,还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