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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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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视同工伤”与“认定工伤”,在工伤待遇方面有无差别?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次举报

“视同工伤”与“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伤待遇方面有无差别?



     “应当认定为工伤”,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是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工伤对待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与“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是认定情形有所不同,因此在工伤待遇方面,除“退役军人旧伤复发”情形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 “视同工伤”与“应当认定为工伤”待遇政策一致,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