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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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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劳动争议可以适用《民法典》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确有其特有的理念和规则,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民法与劳动法对同一问题如果有不同之规定,一般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劳动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相关规定时,应依法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裁判文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民申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

再审申请人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9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某某申请再审称......侯某某系劳动者,某乙公司系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原一、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侯某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法。......为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及二审民事判决,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改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950.05元及项目提成959369.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前言部分明确写明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另,就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本院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确有其特有的理念和规则,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民法与劳动法对同一问题如果有不同之规定,一般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劳动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相关规定时,应依法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故侯某某主张其与某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范围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

综上,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某某的再审申请。


  长 马

  员 傅

  员 杨

法官助理 赵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员 王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