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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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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超过3年(含)的,转入地要求转出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转出地拒不提供,该诉哪个部门?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次举报

广西读者 艾先生: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文”)第四条中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194号)规定,由转出地按照“5号文”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参保人已经在转出地办理了超过3年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由于转出地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转入地因而未予承认参保人相应缴费年限。参保人应以转出地还是转入地相关部门作为被诉行政主体?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艾先生:

从程序上来说,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权益,即可以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补缴费后的缴费年限的认可问题,首先涉及退休地(转入地)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对相对人权益有实质性影响,相对人可以针对退休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金核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转出地相关部门而言,其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可能会影响相对人缴费年限的认定,宜认为相对人有权针对转出地相关部门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行

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另有观点认为,转出地相关部门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系针对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而作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宜认定相对人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总体来说,内部行为如果具有外部效力,且实质性影响相对人权益,宜允许相对人提请司法审查,否则相对人权益可能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