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读者 艾先生: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从程序上来说,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其权益,即可以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补缴费后的缴费年限的认可问题,首先涉及退休地(转入地)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对相对人权益有实质性影响,相对人可以针对退休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金核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转出地相关部门而言,其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可能会影响相对人缴费年限的认定,宜认为相对人有权针对转出地相关部门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行
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另有观点认为,转出地相关部门拒绝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系针对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而作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宜认定相对人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总体来说,内部行为如果具有外部效力,且实质性影响相对人权益,宜允许相对人提请司法审查,否则相对人权益可能无法获得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