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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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一休二”模式,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案  情


2017年10月9日胡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从事数据运维岗位,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4月26日胡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原因是工资比前期有所减少,公可审批同意后为胡某出具了离职证明,载明双方于2023年4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但胡某与公司就加班工资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果,胡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胡某称:我在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延时加班共计840个小时,但公司没有支付我加班工资。

公司人事认为:公司执行“7天×24小时值班”“上一休二”的工作模式。班次为2人一班,班次时间为当天9:00至次日9:00,两人轮换进行值班巡检。胡某在工作期间,在休息室睡觉休息时间达6小时,午餐、晚餐用餐时间达2小时,合计实际工作时间为16小时,胡某每周出勤2.5天,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胡某每周工作时长并未超出国家政策规定工时,我司无需向他支付加班工资。

胡某向仲裁委提供了,《数据中心运维值班制度》《补位值班方案》及说明等作为证据。

结  果


经审查后,胡某请求得到了仲裁委员会支持。

焦  点


“上一休二”的工作模式,如何认定胡某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

评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或者用人单位掌握其存在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胡某向仲裁委提交了数据中心运维值班制度、补位值班方案及说明等,能够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可能,且公司已掌握其加班情况的相关证据。鉴于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胡某不存在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仲裁委员会认定胡某存在加班事实。

启  示


对企业而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劳动者而言,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如: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以便在双方产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