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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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迟到30分钟=旷工半天,法院是否支持此种员工手册的规定?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案例一:(2022)京03民终13378号

基本案情

朱某2019年4月26日入职T公司。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早9:30,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1小时以上按全天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朱某在职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公司多次向其发送警告信,但朱某并未改善。2021年4月11日T公司认为朱某的情况已符合员工手册中旷工的规定,遂以朱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其2021年4月1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朱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支持了其诉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认为: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朱某认可员工手册及3份违纪/过失处罚单、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朱某存在上班多次迟到的情形。但员工手册中将员工迟到1小时拟制为全天旷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故太公司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朱某多次迟到,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及制度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工管理和争议处理的有效依据,不仅要做到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理合法。迟到、旷工并非同一概念,其严重程度亦有明显不同,公司规章制度将迟到视为旷工缺乏合理性,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妥。



案例二:(2019)新01民终3981号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日,孙某入职博望学校,从事会计岗位。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擅自脱岗,经统计仅2017年11月,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
2018年1月4日,博望学校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博望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适用本案的审理,博望学校应属违法解除。

 
二审认为: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本案中,博望学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且博望学校称孙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旷工的事实,故博望学校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单方作出解除与孙*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实务建议

员工旷工X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人事管理权,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但是规定和实际操作时应注意:公司在规定具体旷工几天可解除员工时,应具有合理性,不能规定过于严苛,如旷工一天公司有权解除或是本案中迟到30分钟的被视为旷工半天等,过于严苛,缺乏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处理思路,以避免法律风险。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