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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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拒绝用人单位合理调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03次举报
2022-04-27
裁决要旨: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如劳动者拒绝调岗,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中山市某电子公司2020年5月20日书面通告因战略调整需要关闭某一生产线,安排李某等人调岗至另一生产线类似岗位,并承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李某等人连续8天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电子公司以李某等人连续旷工为由,依照《员工手册》解除与李某等人劳动合同。李某等人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电子公司因战略调整需要将李某等人所在的生产线关闭,安排李某等人到另一生产线的类似岗位工作,并书面告知到岗时间、薪酬待遇不变等。李某等人不服从电子公司调岗,而被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驳回李某等人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生产经营规模、场所及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是行使经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岗位时,应做到岗位不具侮辱性和惩罚性,并对劳动者的生活和工资福利待遇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作调整应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