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如劳动者拒绝调岗,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山市某电子公司2020年5月20日书面通告因战略调整需要关闭某一生产线,安排李某等人调岗至另一生产线类似岗位,并承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李某等人连续8天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电子公司以李某等人连续旷工为由,依照《员工手册》解除与李某等人劳动合同。李某等人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电子公司因战略调整需要将李某等人所在的生产线关闭,安排李某等人到另一生产线的类似岗位工作,并书面告知到岗时间、薪酬待遇不变等。李某等人不服从电子公司调岗,而被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李某等人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生产经营规模、场所及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是行使经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岗位时,应做到岗位不具侮辱性和惩罚性,并对劳动者的生活和工资福利待遇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作调整应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