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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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未明确,用人单位不能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91次举报
2022-04-27
裁决要旨: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2020年6月18日入职中山某科技公司,任职高级技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2000元/月。同年10月20日王某向科技公司提出转正申请,科技公司于当月30日以王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审理,科技公司在王某入职时未告知王某的岗位职责及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试用期满前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考核,仅单方认为王某作为高级技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未达岗位要求、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用工管理中的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用人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管理上要合法合理,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第二,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应明确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等相关事项,并在试用期期满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告知劳动者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