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在书面辞职书中注明辞职理由为“用人单位劝退”,而用人单位对该理由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廖某是中山某酒店保安。廖某多次在上班时间睡觉,严重影响日常工作,酒店也多次约谈及要求廖某改正,否则要自行离职,但无果。2020年8月24日,廖某向酒店提交内容有辞职原因为“本人因接受公司劝退,依依不舍离开”以及“最后任职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的《员工辞职表》。酒店人事部、总经理及总公司相关人员均有在该辞职表上签名确认。后,廖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请求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提交《员工辞职表》为证。经审理,《员工辞职表》作为关键证据,酒店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均认可《员工辞职表》表述的辞职原因,即同意廖某主张的离职原因为“用人单位劝退”。
酒店应向廖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实践中,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方式为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书。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书中表述离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提出,而用人单位予以同意,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