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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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政律师|劳动争议纠纷,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胜诉案例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92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本案属于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否认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拒绝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多项劳动待遇。济南刘德政律师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梳理多年工资流水、用工相关证据,围绕劳动关系起止时间、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多项诉求组织抗辩,最终法院采信我方主要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支持劳动者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多项权益。

二、案情概况

劳动者金某某入职企业从事销售岗位,在职工作十余年。用工过程中,存在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社保、部分工资由第三方账户代发的情形。后期用人单位大幅降低劳动者每月发放的工资金额,出现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劳动者以此为由向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长期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大部分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早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三、刘德政律师办案思路

收集多年银行流水,夯实劳动关系证据链本案时间跨度十余年,存在第三方代缴社保、多渠道发放工资的情况。律师重点整理劳动者多年银行工资流水,梳理持续性按月发放劳动报酬记录,以此证明双方长期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对抗用人单位 “早年不存在劳动关系” 的诉讼主张。

否定企业单方薪酬制度效力,主张补足工资差额庭审中用人单位提交内部管理方案,主张应当按照很低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律师提出,该内部薪酬方案没有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未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也未签字确认,不能作为降薪、计算工资的依据;同时实际发放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合法,应当按照劳动者过往正常工资水平补足工资差额。

围绕单位未足额发薪,论证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律师结合银行发放记录,举证证实单位后期工资发放金额显著降低,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同时结合工作年限核算补偿金额。

全盘维护劳动者多项法定待遇除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金之外,同步就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两项法定劳动待遇发表代理意见。对于双方仲裁阶段均未起诉的相关裁决项目,请求法院直接予以确认,完整维护劳动者全部合法劳动权益。

厘清劳动关系起算节点,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针对早年部分工资转账无法显示付款主体的客观证据局限,结合银行后续企业直接打款记录,向法庭说明用工事实,推动法院依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实际起始时间,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工作年限对应的各项待遇。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刘德政律师主要代理观点:

1、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较长期间劳动关系;

2、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

3、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防暑降温费;

5、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刘德政律师法律总结与提示

1、长期用工注意留存证据:工作年限较长的劳动案件,如果存在第三方代缴社保、第三方代发工资,劳动者务必保存银行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工作凭证,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

2、企业内部制度不能随意约束员工:用人单位的薪酬调整、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方案,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并且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未经确认的制度不能直接用来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工资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欠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离职拿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

4、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属于法定待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

5、劳动案件经历仲裁之后,如果单位起诉,劳动者不能松懈,需要继续在诉讼阶段做好应诉举证,委托劳动专业律师介入,避免仲裁拿到有利结果、诉讼阶段权益受损。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