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疫情期居家办公工资支付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事实经过:
劳动者于2019年2月27日入职,2020年7月31日离职,月基本工资4500元。
争议一(2020年2月工资):公司主张劳动者因疫情未工作拒付工资;劳动者举证居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
争议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声称签订过劳动合同但遗失,主张二倍工资基数仅含基本工资(4500元),业绩提成属“劳务报酬”不应计入;
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月均工资1万元,业绩提成属劳动报酬组成部分。
劳动者曾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其工资及二倍工资请求(91972.66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2020年2月疫情期间,劳动者居家办公是否应获得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是否包含业绩提成?
三、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1. 关于2020年2月工资(4500元)
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提交工作邮件证明居家办公事实;用人单位未提供出勤证据,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裁判结果:支持劳动者主张,公司需支付工资45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义务)。
2.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
合同签订事实认定:
公司主张合同遗失,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如备案记录、签署痕迹等);
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资基数计算规则:
业绩提成性质:银行流水显示提成与基本工资共同构成月收入,符合劳动报酬特征;
计算方式: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业绩提成)为基数,核算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二倍工资差额为73840.36元(计算公式见判决原文)。
裁判结果:支持劳动者主张,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3840.36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3. 驳回其他请求
劳动者未就仲裁驳回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起诉,视为认可,法院不予处理。
四、典型意义
疫情期工作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勤及工作量承担管理责任,若主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需提供反证;劳动者初步举证(如工作邮件)即可推定劳动事实成立。
二倍工资基数的认定规则: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以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为计算基数,业绩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劳务报酬”抗辩无效。
合同保管的强制性义务: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遗失的,仍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签订事实的,直接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类案启示:
企业需完善劳动合同签署、保管制度,避免“遗失”抗辩不被采信;
灵活用工中业绩提成、补贴等均应纳入工资管理,防范二倍工资赔偿风险。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