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于2021年10月18日入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设计岗位,约定月薪5300元。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18日,劳动者以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
1. 确认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2.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2,400元;
3. 支付2022年6月拖欠工资5,300元;
4. 支付经济补偿金5,300元。
公司辩称:
1. 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5月8日系与案外人的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2. 2022年5月9日后虽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并自行离职;
3. 2022年6月工资应按实际出勤天数(17天)折算为2,115.38元;
4. 劳动者主动离职且未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
2.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
3. 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
二、审理思路及裁判结果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认定:
? 劳动者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工资由公司发放;
? 公司未举证证明前期属“劳务关系”,故确认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2021年11月18日);
? 计算至解除日(2022年6月18日)共7个月,标准为月薪5,300元。
支持金额:5,300元 × 7个月 = 37,100元。
(三)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
1. 2022年6月工资:
? 劳动者主张全额5,300元,公司认可按17天折算2,115.38元;
? 仲裁委采纳公司折算标准,支持2,115.38元。
2. 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以公司未缴社保、未签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工作年限8个月(不满6个月按0.5个月计算),月工资5,300元。
支持金额:5,300元 × 0.5 = 2,650元。
裁判结果:
济南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1. 确认双方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2. 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7,100元;
3. 公司支付2022年6月工资2,115.38元;
4.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50元;
5. 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三、意义及影响
本案系劳动关系认定与违法用工责任争议的典型范例,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1. 否认“劳务关系”抗辩:
? 强调用人单位对“非劳动关系”主张的举证责任,管理行为及工资支付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
2. 细化二倍工资计算规则:
? 明确二倍工资从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算,至劳动关系解除日止。
3. 平衡解除合同合法性:
? 用人单位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时,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成立,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折算。
本案裁决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拒签劳动合同等行为划清法律责任边界,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