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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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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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作者:孙平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5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孙平律师,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民事案件和刑事辩护并重,对法律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